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爆炸物品管理,切实保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河南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地震勘探爆炸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队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特指本队物探工程处地震勘探施工使用的各类震源药柱、雷管、导爆索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队从事地震勘探施工的物探工程处。
第四条 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必须按本办法规定报请当地公安机关批准,领取证照、相关手续齐备后,方能实施。
第五条 爆炸员、现场连药员、领料员、监孔员、接线员、保管员、危险品运输车驾驶员、押运员等保管、使用、运输和押运爆炸物品的有关人员(以下称爆炸作业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持证上岗。新录用和新调入的人员,必须经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是队爆炸物品的主管部门,在队分管安全工作的队领导的指导下,行使对爆炸物品的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为:
1.拟定队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对物探工程处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或爆炸作业进行监管和指导。
2.指导物探工程处建立健全本单位爆炸物品管理台账。协助物探工程处办理本单位《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炸员作业证》、《保管员作业证》、《押运员作业证》、《危运从业资格证》、《危险品运输证》等有关证件的年度审验工作。
3.负责督促物探工程处进行爆炸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与考核。物探工程处提出爆炸员岗位变动时,负责签署审查意见,待队主管领导审批后督促物探工程处办理有关手续。
4.负责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规作业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建立健全各级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物探工程处是爆炸物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自处长到作业班组长的岗位责任制。队、物探工程处、项目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由各级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其主要职责分别为:
分管安全队领导职责
1、组织制定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各级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2、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监督检查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决定对物探工程处及个人的奖惩处理。
3、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爆炸物品安全检查。
物探工程处处长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地震勘探爆炸安全规程》和本办法,严格按爆炸物品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的有关规定、程序办事,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
2.建立健全本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对本单位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负责。加强对爆炸作业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3.每月对本单位的爆炸物品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工程项目部和个人,及时给予严肃处理并限期整改,检查及整改情况必须记录在案备查。
4.爆炸作业人员的选聘,必须做到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熟悉爆炸物品性能和操作规程,做到持证上岗。
5.爆炸员、爆炸物品保管员、爆炸物品押运员、危运车辆驾驶员等爆炸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调整,应在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报队物探工程处的主管领导批准,经相应培训,取得上岗证书后方能上岗作业。
6.根据地震勘探任务,负责审核、上报所需爆炸物品的数量和规格,保证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地震项目部经理职责
1 认真贯彻落实《地震勘探爆炸物品管理办法》和《地震勘探爆炸安全规程》,对本项目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
2 建立健全项目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不断完善和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爆炸物品安全,杜绝各类爆炸物品事故的发生。
3 加强班组管理,抓好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岗位责任的贯彻落实,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并将教育情况记录在案备查。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4 定期(每10天进行一次)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检查及整改情况必须记录在案备查。
5 严格炸药、雷管领用手续,建立炸药、雷管登记台帐和班报记录制度。
6 坚持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加强现场作业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7 认真执行《地震勘探爆炸物品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的上级指令,对违反《地震勘探爆炸物品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的员工,提出处理意见。
爆炸班长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爆炸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的各项规定,对本班组领用的爆炸物品安全保卫工作和生产安全负责。
2.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无证上岗现象的发生。
3.搞好作业现场的安全警戒工作,确保在放炮作业时,不得有外人进入。
4.听从仪器站的指令,协同完成放炮工作。
5.负责督促检查爆炸作业人员正确填写爆炸班报、现场领料记录,确保爆炸物品安全。
6.保证各种爆炸设备及用具良好完整。
7.检查核对爆炸物品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爆炸物品的及时退库工作。
8.认真贯彻落实班组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负责班组的安全教育,搞好安全生产。
9.认真执行《地震勘探爆炸物品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的命令和任务,及时制止班组人员的违章行为。
爆炸物品仓库保管员职责
1.严格执行爆炸物品储存、收发的各项规定。
2.保证爆炸物品不受损、不缺失。
3.严格执行收发制度,认真办理收发手续,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
4.认真检查库区安全情况,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保证库区防火、防爆、防盗设施的良好完整。
5.搞好库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发现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上级和当地公安机关,防止事故、事件的发生。
6.仓库设施如不符合安全要求,应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在未得到改进前,有权拒绝接受爆炸物品入库。
押运员职责
1.严格遵守爆炸物品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做到遵章守纪,安全运输。
2.认真做好爆炸物品装卸、提运及入库工作,使爆炸物品不受损、不缺失。
3.对爆炸物品运输途中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
4.协助机驾人员做好安全运输,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5.监督运输车辆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日期、路线、行车速度行驶。
危险品运输车驾驶员职责
1.严格遵守爆炸物品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炸药和雷管分车装运。
2.认真维护保养车辆,做到车况良好。
3.按时参加挂靠单位的安全管理学习。
4.严格执行危险运输车辆安全行驶的有关规定,保证行车安全。
5.运输爆炸物品时拒绝非押运员乘车,拒绝搭载其它物品。
爆炸作业人员职责
1.严格遵守《地震勘探爆炸物品管理办法》,做到遵章守纪,安全生产。
2.认真执行爆炸物品的进出库制度,做到手续齐全,帐据无误。
3.遵守仓库与工地间运输爆炸物品的各项规定,确保安全。
4.严格按照《地震勘探施工设计》确定的药量、孔深进行爆炸作业,认真填写爆炸班报、现场领药记录、监孔班报,保证数字准确无误。
5.施工现场连药、领药、下药、监孔各环节,要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保证爆炸物品安全。
6.施工过程中,及时上报或处理各种不安全因素,放炮时积极做好警戒,协助班长搞好施工安全。
7.有权拒绝执行任何违反《地震勘探爆炸物品管理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的命令和任务。
项目部兼职安全员职责
1、在项目部经理的领导下,每10天一次对爆炸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规定等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督促整改,并把检查整改情况记录在案备查。
2、负责督促、检查、纠正爆炸作业人员执行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按章操作,持证上岗情况。
3、督促、检查项目部人员按规定填写班报、记录情况。
4、检查并要求操作人员按规定穿戴齐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章 爆炸物品的购买
第八条 爆炸物品的购买要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凭合同按计划购买,其程序为:
1.物探工程处经队主管领导批准,持《爆炸物品订货合同》、《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到施工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证》;
2.爆炸物品需要运输的,物探工程处应在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的同时,到施工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
3.物探工程处办完上述手续后,将相关手续交供应商。供应商按指定时间送货至施工地指定爆炸物品仓库,并由物探工程处经办人(或项目部指定人员)验收并办理代储手续。项目部到位后,由项目经理、物探工程处经办人(或项目部指定人员)、保管员、爆炸班班长共同对货物进行验收,填报《爆炸物品验收表》,并报送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登记入帐;
第四章 爆炸物品的运输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的运输,是指由生产厂家至使用单位库房,和由库房至野外施工现场的运输。运输爆炸物品,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出厂说明书的有关安全规定执行。
第十条 爆炸物品长途运输时,必须使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运输,持公安部门颁发的“运输许可证”,按核定载重量、容量及指定路线行驶和指定地点停放,不得超载、超限和随意停放。爆炸物品运输,应由持证人员负责押运,药箱要互相靠拢放齐,严禁闲人乘坐。运输车应中速行驶,严禁违章行驶。途中停歇时,必须远离城镇、村庄、交叉路口、重要公共设施,严禁烟火,并有专人看管,做好警戒工作。因特殊情况需在途中停车住宿时,不但要有专人看管,而且要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采取措施。运输过程中手机、对讲机等通讯设备要关闭。装卸爆炸物品要轻拿、轻放,装卸现场应当设警戒岗哨,禁止无关人员靠近,确保安全。
第十一条 爆炸物品在施工区域内短距离运输时,也应使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运输。如需使用其他车辆运输爆炸物品时,物探工程处必须按《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测,确保安全,经队主管安全领导批准,方可使用。车辆在施工现场停放必须远离高压线、交通路口、村庄及其他重要公共设施,并做好安全警戒。
第十二条 《爆炸物品运输车》是特种运输车辆,使用单位和驾驶员要认真执行《危运车辆维护制度》和《危险品运输责任书》的有关要求,定期派专人参加安全学习、审验及强制保养,保持车况良好、手续齐全,严禁无“危运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
第十三条 爆炸物品运输的其他要求,按《地震勘探爆炸安全规程》(GB 12950—91)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爆炸物品的储存
第十四条 物探工程处在民爆仓库设置爆炸物品长期代储点。代储点爆炸物品的出入库管理,由物探工程处具体负责,并建立爆炸物品收发帐册。
物探工程处在民爆仓库代储点储存爆炸物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入库的品种、规格和数量以民爆仓库出据的入库验收凭证为准。入库验收凭证必须有仓库保管员和入库单位经办人的签字方为有效。入库验收凭证应及时送队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记帐。
民爆仓库代储点爆炸物品的出库,必须凭队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开据的“河南省煤田地质局二队材料调拨单”,严格按品种、规格和数量办理出库手续。材料调拨单必须有调拨和提料人签字并加盖“河南省煤田地质局二队安全生产委员会”公章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物探工程处施工用爆炸物品也必须按规定设专库存放。一般情况下,爆炸物品应由当地民爆仓库临时代储。工程结束后,其剩余爆炸物品应移送民爆仓库管理。特殊情况下,确需设立临时储存库(室)时,必须报经当地县、市公安部门批准。库址的设置应符合《地震勘探爆炸安全规程》(GB 12950—91)的相关规定,远离居民点、大型厂址及国家、地方重点设施基地,并注意保密。临时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向乡人民政府备案。临时储存库(室)必须日夜看守。
第十六条 爆炸物品的出库必须凭项目经理签发的领料单,方能办理出库手续。保管人员必须将收到、发出和退回的爆炸物品及时记入帐册,不同类型的爆炸物品的帐册应分设,做到帐实相符。工作变动时,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震源药柱和雷管不得放在同一库房内,两库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地震勘探爆炸安全规程》(GB 12950—91)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库内应有避雷装置,并配备消防器材。库内不准住人,不准安装电灯和使用电气设备,不准堆放其它物品。严禁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内,严禁在库内吸烟、喝酒。
第十九条 爆炸物品储存和管理的其他要求,按《地震勘探爆炸安全规程》(GB 12950—91)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爆炸物品的使用
第二十条 物探工程处使用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爆炸员、爆炸物品保管员、爆炸物品押运员、危险品运输车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相应上岗证后,方能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电力、电讯线下、房屋、桥梁等建筑物和水库、堤坝、地下电缆、涵洞、管道、防空、机井等设施30米范围内严禁放炮。
第二十三条 严格出入库领退制度。每天出工前,爆炸班长要在领料单上填明当天爆炸物品的需要量,经项目经理部领导签字后,由专人到库房领取爆炸物品。
第二十四条 每天收工时,爆炸班长和领料人应清点核对当日爆炸物品的实际消耗数量和剩余数量确认无误后,及时把剩余爆炸物品交回药库,严禁爆炸物品在外过夜。
第二十五条 项目部经理在施工期间每10天检查、核对爆炸物品的库存与消耗数量。做到爆炸物品现场领用记录、监孔班报、爆炸班报和库房账目四对照。项目施工结束,项目部经理要检查盘存库存情况,并填报《爆炸物品盘存报告单》,报送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登记入帐。
第二十六条 沿测线临时存放爆炸物品时,应有专人看管,防止丢失、车压、暴晒,特别注意远离高压线、居民区、交通要道,严禁无关人员靠近。
第二十七条 爆炸站应设在井孔口上风处,距井孔口30米以外,做好50米以内警戒工作。山地工作时距井孔口100米以外并与井孔口通视良好,做好200米以内警戒工作(坑炮或地表有碎石时应适当延伸警戒距离),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十八条 同一爆炸站严禁同时存在两套爆炸线,严禁采用任何变相的双套(或多套)爆炸线路的方法进行爆炸作业。爆炸员及接线员工作期间必须戴安全帽。
第二十九条 接线员在连接爆炸线前,必须首先到井孔口轻提爆炸线检查药柱是否上浮,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接线。否则严禁连接爆炸线,并立即通知爆炸班长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爆炸员要集中精力,注意观察,随时防范意外事故的发生。未下完药、人未撤离井孔口时,严禁将爆炸线接入爆炸机,严禁测试爆炸线路。遇瞎炮时,经检查确认接线无误后,必须先将爆炸线撤离爆炸机将其短路并将爆炸机锁闭,然后才能到井孔口进行处理。爆炸员在当次爆炸结束或瞎炮处理完毕后应及时认真填写爆炸班报,保证记录准确无误。
第三十一条 使用多雷管或多井组合时,应采取串联形式,避免造成部分药柱、雷管不响,防止浅井丢失爆炸物品。
第三十二条 爆炸物品附近严禁烟火,严禁使用手机、对讲机等通讯设备,防止射频电、静电等导致爆炸事故发生。
第三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对井径大、药柱小的情况要进行特别处理。下药时应在药柱顶部加一些树枝,防止漂炮出现。爆炸物品下井后必须有专人看管,当日收工时孔内爆炸物品必须施工完毕。特殊情况不能继续施工时必须随孔引爆销毁。严禁将未爆炸物品提出井外或丢弃不管。严禁使用爆炸物品炸鱼、炸兽等非法活动。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领用、发放、送达井孔口和下井等各环节作业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发放、核对、签字和记录手续。
爆炸物品领料员凭监孔员(或爆炸员)开据的领料单,到现场爆炸物品运输车领取爆炸物品时,必须在现场爆炸物品领用记录上履行登记签字手续,并认真负责的将所领爆炸物品送达井孔口,经监孔员验收。
现场连药员发放爆炸物品时,要认真核对领料单,严格按领料单载明的规格、数量发放,并监督领料员在领用记录上认真登记并签字。
监孔员对领料员送达井孔口的爆炸物品,进行认真的核对验收,确认规格、数量无误,并监督下到井中指定位置后,要及时认真填写监孔班报。如监孔员发现送达井孔口的爆炸物品规格、数量不符,应马上查明原因。如确认丢失应立即组织查找并向项目部经理汇报,查找不到时应迅速向当地公安机关和上级报案,请求协助查找直至找到为止。
药柱(包)下井时,应有专人看好爆炸线,使用专用的爆炸杆下井,用力要均匀,并下到规定深度。如因井孔原因,药柱(包)下不到规定深度,要及时向爆炸班长报告情况,并将处理意见填入班报。
第三十五条 爆炸作业人员工作时一律穿棉布工作服或防静电服,禁止穿化纤服装,防止静电引起意外爆炸事故。
第三十六条 因特殊原因或地震测井需夜间作业时,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确认安全后再进行工作。在山区或浓雾天气情况下严禁夜间进行爆炸作业。
第三十七条 施工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爆炸班长要立即停止爆炸作业,并迅速报告项目部领导。项目部领导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爆炸作业。爆炸班长对违章指挥行为有权拒绝执行,并有权越级上报单位主管安全领导。
第三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炸物品。
第三十九条 使用新型爆炸物品时,应对其性能、安全技术指标、储存要求,进行全面了解,切忌盲目使用,防止发生事故。
第四十条 测定雷管电阻时,应在专门的房间内或露天进行。被测定的雷管,应远离测定人20米以外,并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在测定地点,一次不准超过10发雷管。测定时所通过的电流,不准超过10-20毫安,一次通电时间不得超过2秒钟。
第四十一条 爆炸物品使用的一般规定和其他要求,按《地震勘探爆炸安全规程》(GB 12950—91)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 队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在分管安全的队领导的领导下,定期对《地震勘探爆炸物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范围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贮存、使用等是否严格执行《地震勘探爆炸物品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
2.爆炸物品使用的相关记录和班报是否能够互相印证,账面和实物是否相符;
3.爆炸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爆炸物品管理责任制是否落实;
5.爆炸物品管理的自查、检查情况;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存在事故隐患的,队分管安全的队领导、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有权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并按队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物探工程处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加倍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非预期爆炸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物探工程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引发重、特大事故的,依法追究物探工程处和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严重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5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队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