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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煤田地质局二队 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办法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提高我队交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地质勘探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进一步加强我队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对机动车辆和驾驶员实行准入制度。

机动车辆驾驶员(专职驾驶员、非专职驾驶员、外聘驾驶员)实行“双证”准入制度,即机动车辆驾驶员除持有驾驶证外,还须经过队组织的相关业务技术考试考核合格,并取得内部上岗证后,方可上岗。严禁无内部上岗证人员驾驶本单位所属车辆(包括租用期内的租用车辆)。

各单位租用的社会车辆状况,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租用车辆和外聘驾驶员必须坚决清退,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使用。

第二条 队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贯彻落实《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办法》负监督检查责任。同时会同队办公室、人事部门对驾驶员进行岗前考试、考核,并做好上岗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三条 队属各单位必须将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作为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做好机动车辆日常维护和定期维护修理工作,保持车辆性能良好。建立机动车辆调度和驾驶员安全例会学习制度,加强对机动车辆调度管理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队属各单位机动车辆维护以及机动车辆和驾驶员安全例会学习制度的落实情况,将作为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四条 各单位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交通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主管安全工作的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员作为交通安全具体管理者,负责本单位的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并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 凡有两辆(含两辆)以上机动车辆(包括租用社会车辆)的单位必须设立司机班。司机班长既是交通安全的参与者,又是交通安全的管理者,应当协助安全员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安全员应当建立内部车辆技术档案,并根据本单位的生产实际和车辆技术状况,制定车辆定期维护和修理计划,及时将维护和修理情况记入车辆技术档案。监督检查驾驶员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和随车配备装备的完好情况,及时掌握车辆运行情况,保障行车安全。

第七条 地质勘探野外工作机动车辆应满足野外作业地区越野性能要求,各单位内部及租用社会车辆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车辆性能检测,未按规定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机动车辆严禁继续使用。

第八条 机动车辆严禁超载、超员,严禁客货混装(地震施工检波器、电缆、采集站、电源站等除外),陡坡、危桥以及路况不明等危险路段必须让所有乘车人下车,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农用机动车和机动三轮车严禁载人。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按月对所属车辆(包括租用社会车辆)进行一次车况检查(简称月检)。月检的内容主要是车辆各总成的技术状况和安全性能,并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及时对车辆进行强制维护、保养和修理。防止车辆早期损坏,延长车辆使用寿命。

第十条 当车驾驶员负责对车辆日常维护,并及时将车辆的技术状况、安全性能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进行维护和修理意见向本单位安全员或领导报告。同时对生产过程中的超载、超员、违章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非工作时间,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准动用单位所属车辆(包括租用期内的租用车辆)

第十二条 租用社会车辆(不包括农用车和机动三轮车)必须同时符合下列规定,由使用单位严格把关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符合规定的车辆必须由使用单位与车主签订正式合同后方可投入使用。

1、车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具有合法有效的公民身份证或法人机构证。

2、机动车辆出厂时间不超过5年。(平原地区施工年限可放宽到6年)

3、机动车辆通过车管部门的年度技术检验并取得车辆检验合格证。

4、非微型车辆且发动机功率必须大于55Kw。

5、车辆装备(备胎、随车工具、灭火器、危险警示牌等)齐全有效。

6、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车辆证照及各种规费齐全。

7、随车驾驶员符合本规定的条件,并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内部上岗证。

8、车辆必须具有第三者责任保险。

9、车辆最近一次(半年以内)二级维护或修理证明。

第十三条 租用农用机动车和机动三轮车必须同时符合下列规定,由使用单位严格把关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符合规定的车辆必须由使用单位与车主签订正式合同后方可投入使用。

1、车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且证照齐全。

2、车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合法有效的公民身份证件。

3、能确认车辆技术和安全状况良好。

4、随车驾驶员持有效驾驶证。

第十四条 外聘人员申请办理内部上岗证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公安交通部门签发的驾驶执照,且与所驾车型相符。特种车驾驶员还应有特种作业从业资格证。

2、年龄45岁以下,驾龄满5年以上。

3、业务知识考试合格。

4、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身体健康(无明显病态,必要时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

5、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五条 本队在册专职驾驶员,办理内部上岗证应有本人申请,所在基层单位同意,队人事部门确认,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内部上岗证。

第十六条 本队非专职驾驶员申请办理内部上岗证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公安交通部门签发的驾驶执照,且与所驾车型相符,驾龄5年以上。

2、基层单位同意。

3、业务知识考试合格。

4、队主管安全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不予办理内部上岗证,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办理内部上岗证的,除应符合第十六条规定外,还必须经队长批准,方能办理内部上岗证。

第十八条 内部上岗证每3年审核一次,届时,对不符合上岗条件的人员将收回内部上岗证。

第十九条 持有内部上岗证人员,脱离驾驶员岗位或我队工作1年以上的,原证书作废。复岗或再次聘用的须重新办理内部上岗证。

第二十条 当车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内部上岗证人员驾驶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200元罚款处罚。造成事故后果严重的,取消内部驾驶员资格。是外聘驾驶员的解除聘用关系。

第二十一条 无内部上岗证人员驾驶本单位所属车辆(包括租用期内的租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不论何种原因一律按跑私车论处。

凡是因酒后驾车、严重违章、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车辆,一旦被公安机关查处、拘留、罚款等处罚的,各项费用及后果自负。没有经领导批准跑私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一切费用及责任由个人承担。无故不参加安全例会超过两次的,取消年终安全奖及评先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严禁酒后驾驶、超速驾驶、疲劳驾驶。驾驶员连续驾驶车辆4个小时或500km,应停车休息20分钟以上。

第二十三条 对在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中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将作为严重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并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不按时整改或屡次出现同类事件的,按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编辑:队安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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