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吴某,中共党员,F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孙某,中共党员,F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况某,中共党员,医保局原局长。为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工作要求,减轻城乡居民特别是贫困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F市政府决定从2018年开始将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由家庭账户制度调整为门诊统筹制度,并安排市人社局牵头负责门诊统筹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孙某、况某等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在起草相关文件过程中不讲大局,仅站在本部门角度选择性执行文件、擅自取舍文件内容,且重大事项不报告、不说明,违反程序自行制定,并于2018年10月下发了该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不仅没有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反而增加了贫困人员医疗费用支出,与市政府推行门诊统筹制度的决策初衷相违背,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的影响。5月,该文件被要求停止执行。孙某受到政务警告处分,况某受到政务记过处分并调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吴某受到诫勉谈话处理;其他相关责任人受到相应处理。
点评分析
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以及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行为明确纪律责任,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全党步调一致。其中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发:“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案中孙某等人在起草相关文件过程中不讲大局,仅站在本部门角度选择性执行文件、擅自取舍文件内容,且重大事项不报告、不说明,即属于上述情况。党章第三条关于党员义务明确要求党员必须“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规定》规定,“对党中央决策部署,任何党组织和任何党员都不准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不准先斩后奏,更不准口是心非、阳奉阴违”。“绝不允许,自行其事、各自为政,绝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绝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本案中孙某、况某违反了政治纪律,而作为该局“一把手”的吴某,则违反工作纪律对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失职失责而被问责。
社会医疗保险是民生福祉的保障之一,因为健康是幸福的基础,生命是平等的,无论是城镇居民、职工还是农民,人人都应享有医保服务。党和政府关注着每一个人,尽最大能力去保障人民的医疗保险,去帮助困难群众,让那些困难的群众不再因为看病难、看病贵而苦恼,着实解决民生的实际需求。医疗不仅是一个人的事,更是一个国家的事,政府对于医疗保险的落实,体现了一个大国关乎百姓关乎民生负责任的态度。制定医保政策的领导干部,应该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为群众谋福祉,而不是胡乱制定政策,损害群众利益,否则必将被严肃追责。
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
2017年10月24日通过)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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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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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三、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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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党必须自觉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对党中央决策部署,任何党组织和任何党员都不准合意的执行、不合意的不执行,不准先斩后奏,更不准口是心非、阳奉阴违。属于部门和地方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部署,要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为前提,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但决不允许自行其是、各自为政,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2018年8月18日)
第五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2016年7月8日)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 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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