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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合同的“今世前生” 完善企业合同管理

前几天,在资环二院公司人力资源部开展了一场别开生面的学习讨论,在审核各实体报送的劳动合同时,同事们围绕怎样才能签订有效劳动合同的话题交换了各自的意见。

目前,我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和项目期限合同。对于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不能使用“一年”或“两年”的字样来表述,而是以“固定”等字样来确定合同的期限。对于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应为一个月,如果设定三个月或半年的将视为无效合同,避免因发生合同纠纷,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失。这次结合实际事例学习劳动合同法,让我们明白了签订劳动合同既要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也要保障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

实际上,合同作为一种双方约定的特殊方式,一直以来存在于人们的生活中。在古代,合同被称为契约,西周时期,便有了判书、质剂、傅别、书契等合同形式,据周礼记载:“凡以财狱讼者,正之以傅别、约剂。”也就是说财产诉讼则以契约为凭。因此,历朝历代契约、合同的签订都是在《周礼》指导下开展的。

1996年湖南长沙走马楼出土的三国时期简牍中可以看出,当时合同的形式已经很接近现在的合同了。吴国的合同很有意思,他们在一块大木牍顶端书写一个扁宽占满宽度的“同”字下方书写三遍一模一样的内容写好的木牍用刀具剖开变成三枚小木简官方、档案机构、农民本人各自留存这种形式与今天的一式三联单类似,独立的木简合在一起就组成完整的“同”字同字相合称为“合同”

在当时,合同的条款包含:标的、价格、违约责任、证人等,唯独缺少了合同的签订时间,比如《汉乐奴卖田契》记载:某人从长乐里一个名叫乐奴的人那里买了三十五亩田地,价钱为九百钱,钱已付清。如果经丈量田地亩数不足三十五亩的话,卖方乐奴则要按不足亩数还钱给买方。一旦双方发生纠纷,而作证的旁人淳于次孺、王充、郑少卿则要证人进行调解,如不能有效调解,此田契还可以作为诉讼的证据由官府裁定。

魏晋南北朝时期,随着造纸技术的发展,纸张开始成为契约的主要载体,经过唐、宋、元、明、清各代,法律对合同的规定也越来越系统。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开始对合同进行制度立法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我国颁布了第一个合同法规, 即:《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六十年代进行修改……199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0年电子合同颁布后,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条件,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问世,对合同的订立、履行、效力、变更以及违约责任等做出了详实的规定、准确的解释。

目前,随着现代企业化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推动企业实现战略性发展至关重要。无论是签订经营合同还是劳动合同,既需要我们反复学习民法典的合同相关规定,又需要我们结合公司实际,深入思考,学以致用,全面领悟合同条款的“点”和“面”,做到保障公司切身利益,更好的服务于公司经济高质量发展。

(编辑:赵先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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