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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亲属从事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简要案情 陆某,中共党员, H市市长。2010年至2018年,其妻沈某做汽车零部件业务,与H市市属企业D公司进行业务往来,合同金额达700万元,2018年年底,陈某与朋友合伙开设广告公司,在H市经济开发区承揽55万元广告业务。经审查调查,陆某对此知情。 点评分析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

简要案情

陆某,中共党员, H市市长。2010年至2018年,其妻沈某做汽车零部件业务,与H市市属企业D公司进行业务往来,合同金额达700万元,2018年年底,陈某与朋友合伙开设广告公司,在H市经济开发区承揽55万元广告业务。经审查调查,陆某对此知情。


点评分析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干部家风不是个人小事、家庭私事,领导干部能否管好“身边人”不仅关乎自己的作风,而且关乎党风政风。

本案中,陆某作为一市之长,对所辖区域的经济实体有着必然的决定作用和影响,其妻在其辖区内做生意,一般人都会给几分薄面,因此去做生意自然得心应手、游刃有余。写给沈某开绿灯的人不过是冲着陆某手中的权利,而陆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明知其妻沈某违反规定在其管辖的区域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应当予以纠正而未纠正,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纪。根据2018年《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在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值得注意的是,本条将经营的主体仅限定为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说明这些都是影响党员领导干部家风最为核心的组成人员。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深入,一些“夫妻档”“父子兵”“兄弟连”的腐败闹剧频频上演,家风不严、家风不正成为这些党员领导干部滑向腐败深渊的重要原因之一。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贪污腐化,与其家规不严、家风不正有很大关系。领导干部忽视家风建设,再将低俗作风带到家庭并影响家人思想言行的同时,客观上也会给一些别有企图的人提供可乘之机。从已经查处的腐败案例来看,一些居心不良者恰恰就是戳中了这些领导干部“亲情不可违”的“软肋”,进而从领导干部家庭成员中打开缺口,并通过这些家庭成员再去打通领导干部的关节。于是乎,一些不重视家风建设的领导干部,往往对家人言听计从,在亲情的游说下败下阵来。因此,各级领导干部要教育亲属子女树立遵纪守法、艰苦朴素、自食其力的良好观念,明白见利忘义、贪赃枉法都是不道德的,更是违纪违法的事情,从而为全社会做表率。要将家风建设作为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党员和领导干部的好家风促进好的党风政风社风。


法规链接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十二、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

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来自领导干部家属亲友的违规干预行为要坚决抵制,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党组织。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8年8月18日)

第九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5年10月18日)

第九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编辑:纪检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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