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王某某,中共党员,J省L市H镇副镇长。2018年10月,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Z村“美丽乡村建设”中总价10万元的S学校广场建设与总站2万元的垃圾点建设共计12万元的工程承揽给其姐夫于某某。2019年3月,L市纪委给予王某某党内警告处分。
点评分析
本案是一起利用本人职务便利为亲属谋取利益的典型案例。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近年来,工程项目建设领域成为腐败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一方面,个别党员领导干部私欲膨胀、管不住手脚,用权任性;另一方面,监管制度的缺失,导致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打“擦边球”、钻空子。这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也给我们党的事业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本案中,王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国家的“肥水”流进了“自家的田地”,暴露出其在“公权”和“私利”之间界限不清、立场不明的违纪心理根源,为一己私利,置党规党纪于不顾,置群众利益于不顾,违规插手并承揽工程项目,严重损害了党员领导干部形象。现实中,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自己担任领导职务的方便,为配偶、子女或亲属承揽工程方面提供方便,私下进行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从中谋取非法利益。“个人腐”造成了“全家腐”,出现了“家族式”腐败现象,虽然谋取了巨额利益,也必将付出惨痛代价。
当前,我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党员领导干部要端正用权心态,划清权力的边界,自觉接受权力的监督,切实让权力回归为民服务的本质上来,认真履行职责,推动党的事业的前进发展。
法规链接
(2018年8月18日)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015年10月18日)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