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郑某,中共党员,C省D市市委副书记。2005年至2016年,郑某共收受该市城建局局长孙某价值10万元的购物卡;2004年至2012年,郑某收受该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陈某所送价的12万元的金条6根;2016年7月,某孙子出生,D市私营企业主李某送其礼金1万美元。此外,在2006年至2019年间,郑某还大量收受他人所送冬虫夏草、燕窝、高档烟酒等贵重礼品,并通过变卖折现达几百万元。
点评分析
坚持从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是党员廉洁自律的应有之义,但仍有部分领导干部对此不以为然,我行我素,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本案中郑某作为市委副书记,可谓身居要职,其没有珍惜自己的身份和权力,反而突破廉洁自律的底线,多次在别人的“糖衣炮弹”面前丧失原则,收受礼金礼品购物卡。虽然可能有的单次金额并不大,但长期如此,便会集腋成裘,损害的是党风政风,丧失的是党心民心。送礼之人无事不登三宝殿,其看重的是公职人员手中的权利,以礼品礼金作为敲门砖,联络感情,搞好关系,以便在日后有事相求时达到个人目的。
本案中,郑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明知收受下属或私营企业主等人所送购物卡、金条、虫草等礼品礼金数额较大,已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可能会影响到公正履行职责和执行公务仍为之,构成了受礼行为,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应追究其纪律责任。根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的规定,郑某应依纪受到严肃处理。
法规链接
(2018年8月18日)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015年10月18日)
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003年12月31日)
第七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前款所列人员接受其他礼品,按照规定应当登记交公而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品,按照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八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
(1993年4月17日)
一、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离休、退休干部和受党政机关委托、聘任从事公务的人员),特别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在公务活动包括礼仪庆典、新闻发布会和经济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凡违反规定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者,要坚决追究,根据数额多少和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索要或暗示对方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的,要从重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业务会、招待会、定货展销会、新闻发布会等各种会议和礼仪、庆典、纪念、商务等各种活动及其他的形式或名义,向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凡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
(1995年4月30日)
第二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除价值不大的以外,均须登记。
第三条 按照第二条的规定须登记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登记表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受理登记的部门可将礼品的登记情况在本机关内公布。
登记的礼品按规定应上交的,与礼品登记表一并上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
第四条 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中共中央纪委对《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党内交往中
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几个问题的答复
(1996年10月9日)
一、本《规定》所称礼品,是指礼物、礼金、礼券以及以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
二、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其他礼品”,不包括礼金和礼券。因为按照1993年4月27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礼金、礼券是严禁收受的,如果收受的,不论价值大小,必须一律登记上交。
三、凡属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即使是亲友馈赠的礼品,也不能收受,收受的必须登记上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