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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在接受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简要案情 孙某,中共党员,G省Z市原市长。2017年10月,G省纪委就群众反映孙某等人在某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涉嫌违纪的问题,对孙某进行谈话提醒,并要求其提供书面说明。孙某未如实向组织说明其违纪问题,并坚称其在该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2018年10月,G省省委第三巡视组在Z市巡视期间就孙某收受私营企业主张某所送大面额购物卡的问题,对孙某进行谈话。孙某承认收受张某所送购物卡并退还的事实。在省委巡视组多次函...

简要案情

孙某,中共党员,G省Z市原市长。2017年10月,G省纪委就群众反映孙某等人在某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涉嫌违纪的问题,对孙某进行谈话提醒,并要求其提供书面说明。孙某未如实向组织说明其违纪问题,并坚称其在该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未谋取不正当利益。2018年10月,G省省委第三巡视组在Z市巡视期间就孙某收受私营企业主张某所送大面额购物卡的问题,对孙某进行谈话。孙某承认收受张某所送购物卡并退还的事实。在省委巡视组多次函询要求孙某上报书面材料的情况下,孙某将书面材料交到巡视组,但书面材料中仍未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对许多具体关键情节避重就轻、闪烁其词。后G省纪委对孙某涉嫌违纪问题立案审查,上述问题均被查实。


点评分析

谈话函询,既是处置问题线索的重要方式,也是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重要抓手,体现了“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的精神。谈话函询的目的,是本着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让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有把问题如实讲清楚的机会。如果党员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既违背了党员的基本义务,也违反了组织纪律。本案中,孙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为掩饰问题逃避组织监督管理,在省纪委和省委巡视组两次对其谈话函询过程中,对自身违纪问题拒不承认、遮遮掩掩、避重就轻,最终都未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依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行为,以违反组织纪律,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在运用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要让谈话函询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常态,这既是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的具体实践,也符合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要求,体现了抓早抓小的真正变化,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化、常态化、科学化。近年来,谈话函询数量不断攀升的背后,反映的是监督执纪理念的转变。能通过第一种形态处理的问题,绝不养痈遗患,防止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组织对干部的态度,反映的是组织负不负责任,干部对组织的态度,检验的是干部的党性。每一名党员干部要在讲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一时糊涂犯下错误,能够幡然醒悟,及时向组织说明情况,把自己交付组织去处理,说明心理还有党的纪律观念、组织意识,对党还有感情;反之,在组织谈话和函询时隐瞒事实、遮遮掩掩,是对组织不忠诚、不老实的典型表现。一而再、再而三地错失组织给予的改过机会,就是错上加错,要严肃处理。


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8年8月18日)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5年10月18日)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十一条 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2017年7月1日)

第三十七条 被巡视地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该地区(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其他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2005年12月19日)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编辑:纪检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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