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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

简要案情

匡某,中共党员,G省A县经信委原主任。匡某准备以其弟弟名义入股B市某公司,但急需150万元入股资金。一次宴会上,他得知本县的一家机械厂刚刚从银行贷款180万元后,便以资金周转为由,从该老板蓝某手中借走150万元。然而解决了入股资金问题的匡某并不着急归还这笔钱,却“放”到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吃”起了高利息,以此赚取利差。三年后,匡某在离任之际,为了继续赚取利差,并未将150万元资金抽出归还蓝某,同时打起了单位公款的主意,授意一家塑料厂老板蒋某向经信委借款150万元,用以归还蓝某。匡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违纪所得被收缴,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点评分析

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本案中,经信委主任本应是企业的“帮扶人”,但匡某却本末倒置,让企业拿钱来“帮扶”自己。

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当官发财必须两道,为公为私必须两清。不管处在什么岗位,只是一种干事创业的职位,绝不是借以肥私的权柄。如果认为拣得肥差,到了富裕之地,就可以发财了,那就是以权谋私,破刚破纪。身处脂膏不已自润,身处富地造福人民,才能彰显为官之德、从政之道,传下政绩政声、留下口碑。

法规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8年8月18日)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编辑:纪检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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